但各朝的穷苦百姓都知道典妻律法执行的真实情况。

  虽然官府有规定,但在民间依旧是禁而不止。

  既然官府认为典妻契是非法合同,那他们就写“寄养” 。

  大部分地方,民不告、官不究。

  真闹到官,常轻罚或调解,完全不会按照律法狠打。

  他们心中都明白。

  只要自己极度贫困,欠债,实在生存不下去,就有可能典妻。

  只要有人重男轻女,重视宗法传嗣观念,需要儿子传承香火,就会租妻。

  而女性地位低下,无独立经济地位,就会默认被典妻的事实。

  这是时代无解的难题。

  ......

  【更讽刺的是,这份毫无人性的契约里,专门标注了“妻画押”的条款。】

  【这个连拒绝权利都没有的女人,按手印之前还得亲手磨墨,亲手把自己卖出去。】

  【她磨墨的手或许会抖,但抖也无用。】

  【法律不保护她,宗族嘲笑她,娘家觉得她丢人。】

  【那个时候,女人不是人,是和耕牛、田地,写在同一个账本上的可变动财产。】

  ......

  李世民一脸愠怒。

  把妻子当做牲口一样出租,用生育换钱。

  妻子没有名字、没有选择权、毫无尊严。

  这种违背人伦、有伤风化的事情,简直是天理难容!

  所以,他严户籍、禁止人身买卖。

  想要从从制度和司法的层面,堵住典妻、质妻、卖妻、雇妻这类陋习。

  《唐律疏议》规定,夫将妻典贴、卖给他人为妻妾,丈夫处徒刑二年。

  接手的一方同罪,双方强制离异。

  不过律法允许全家受雇做工,举家依附大户。

  这合法,不属于典妻范畴。

  但若是单独将妻妾、子女作为抵押物、租借物交易,还是会从重处罚。

  他心中清楚,典妻的原因大部分是因为百姓贫困。

  于是,他大力推行均田制,减免赋税,开仓赈灾,安置流民。

  底层百姓生存的压力大大减轻,不至于走投无路,这种悲惨陋俗才会大幅减少。

  这是最核心的治本手段。

  ......

  【民国的典妻契里甚至写着,如有逃跑,由本夫自行追寻,与典主无涉。】

  【妻子跑了,不过是主人丢了一件会喘气的财产。】

  【从来没有人问一句,她为什么要跑?】

  【她跑的时候,有没有回头看过那个跪着按手印的自己?】

  ......

  此时,无数的典妻忍不住泪流满面。

  她们多是因家贫、欠债、灾荒,由丈夫、公婆做主被典。

  她们像财物一样被估价、议价,再由中间人从中撮合。

  整个过程,不需要不征求她们意愿。

  她们也没有说不的权利。

  在典期内,她们没有正式妻子的名分,地位低下。

  通常都是被当作奴仆和生育工具。

  日常不仅要操持繁重的家务,伺候全家起居。

  还要被迫与承典人同居。

  若承典人家中有正妻,正妻往往视她们为外人、情敌。

  日常刁难、打骂,均是常态,她们对此也毫无办法,只能忍气吞声。

  谁让她们是最没有人权的“货物”呢?

  在典期内,她们还被禁止和原夫、原生家庭私下往来。

  一旦被发现,会被打骂、罚钱,甚至提前终止约定。

  在承典人家中的这些年,她们无依无靠,没有亲友撑腰,受了委屈也无处申诉。

  官府本就禁止典妻,即便被虐待,告发也可能牵连自己或是夫家。

  所以,大部分时候她们只能选择默默忍受。

  她们在契约期间的责任,就是生下孩子。

  女子怀胎、生产本就凶险,而孩子一旦生下,承典人根本不会妥善照料她们。

  生下的孩子,按契约全部归承典人所有。

  届时母子分离,又是锥心之痛。

  待到典期结束,原夫凑齐典价,将她们接回原家。

  多年的屈辱、劳作,回到家中也是病痛缠身。

  而和原夫分离这么多年,感情疏离,和留守的子女也日渐陌生。

  而后,还要饱受流言之扰。

  村民皆知其经历,指指点点。

  她们在家中和家人形同陌路,在村中抬不起头。

  余生只能在舆论、偏见和创伤中度过。

  又或者是,到典期结束时,原夫依旧贫困,拿不出赎金,按照契约,女子永久归属承典人。

  她们彻底沦为对方家的人,名分依旧低下,终生为奴为婢。

  再也无缘见原来的丈夫和孩子,彻底斩断了过往。

  待到年老色衰,失去生育价值后,她们会被当作无用之人对待,地位甚至不如奴婢。

  想到这里,各朝的典妻仿佛已经看到了自己凄凉的晚景。

  虽然官方明令禁止典妻,但只要贫困,这种陋习依旧私下盛行。

  律法管得住明面上的契约,却救不出深陷绝境的典妻。

  她们只能在苦难中被动走完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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