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孙志伟说,那个孩子的将来会更好,童佳佳这才放下心来,随后很快就沉沉的睡去。
事后,孙志伟还特意让人关注了这件事情的调查进展。
结果果然没有出乎他的意料,警察没有找到丢下孩子的‘母亲’,也没有找到这个孩子的出生信息。
这个孩子就仿佛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一样。最后,无奈的警察们只能把她送去福利院安置。
没想到,只在福利院呆了不到一周的时间,这个孩子就被一户富豪家庭收养走了。
可以预料到,最起码在物质条件和教育条件上,这个孩子的未来肯定比原本的家庭要好很多。
这件意外的事情虽然就此告一段落,但他知道在这个世界上,类似的事件依旧还会不停的发生。
这里面其实是一场绵延了数千年的矛盾辩论,而且不仅仅在美国,世界各个国家都有类似的情况存在。
其核心的争辩内容就是关于‘堕胎’的,从古代到现代、从中国到美国,堕胎的合理性从未有过定论。
在古代的中国,对堕胎的态度:一直都是反对中留有余地的。
后来大火的《睡虎地秦简》中就有保护胎儿的具体案例。
《封诊式·出子》详细记载着地方官府处理一起意外堕胎案件的过程:
“甲怀子六月,白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甲到室即病复痛,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
孕妇甲与大女子丙斗殴导致孕妇甲流产,孕妇甲告到官府,官员当即就把丙捉拿问罪,可见古代政权对胎儿生命权的重视程度。
但同时,古代堕胎的例子也有不少。
其中,西汉皇后赵飞燕姐妹逼迫后宫妃嫔堕胎,和东汉王美人因惧怕当朝何皇后而自行堕胎的故事,都广为流传。
但事实上,堕胎在中国古代是一项相当成熟的技术。
汉代医学经典《伤寒杂病论》中就有“堕胎为白药长”、“水蛭……利水道又堕胎”等记载。
随着时间的推移,堕胎的方式愈发增多。
南朝陶弘景《本草经集注》中记载的堕胎药物多达41种,《千金方》、《医心方》等医学著作中也多有提及堕胎的单方。
此外,中国古代医学专家,甚至发展出了针灸堕胎的方式。
西晋王叔和所著《脉经》中记载:“怀娠者不可灸刺其经,必堕胎。”
而历代官府对堕胎都是进行限制,甚至禁止的。
元世祖忽必烈曾于至元五年末下诏对医药行业作出规范,诏书明令:“不通医理妄行针灸,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及至近代,清王朝也出台过类似规定。
光绪年间“打胎、种子、春方等药就像现在的街头小广告一样,经常贴满大街小巷。”
《京师药行商会规则》就规定了“商会查其可否代为报部,俟批准后再行开张”。
由此可见,对堕胎一事,历代统治者都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历代法律又并未对堕胎进行彻底禁止,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说教。
总结起来就是:不提倡,但也不禁止。也就是可以做,但不能说。
不仅是古代中国,古代的西方对堕胎也是一直处于争论之中。
对于父母是否有堕胎的权利,古希腊的哲学家们就曾进行过一场广泛而激烈的辩论。
很多耳熟能详的历史名人都参与了讨论,比如苏格拉底就是支持堕胎的,柏拉图也持有相同的观点。
而亚里士多德则是坚决反对,毕达哥拉斯全力支持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西方医学的奠基人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就有这么一句:尤不为妇人施坠胎手术。
一方面,这句话代表了希波克拉底对堕胎的看法;但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古代欧洲已经有了具体的堕胎方法。
这就很有意思了,这位反对堕胎的希波克拉底医生,居然懂得堕胎手术,那他到底做没做过呢?
总结起来,西方古代其实跟中国古代差不多,对堕胎都是不提倡,但也并未明文禁止。
直到1869年,教皇庇护九世发布圣谕:胎儿是“人”,堕胎的女性和实施堕胎行为的医生都将被逐出基督教。
众所周知,中世纪后的西方世界是基督教的天下,因而基督教对堕胎的态度等同于西方世界的官方态度。
从此胎儿的性质得以确定,女性堕胎的权利被全面剥夺。
可即使是这么明确的禁令,也没有改变堕胎的人越来越多,堕胎的技术越来越先进的现实。
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战之后,因为战争导致了大量的男性死亡,参加工作的女性增长了53%,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占到了15%。
几场声势浩大的女权运动先后兴起,在这些女权运动中,争取“堕胎权”自然成为她们的基本目标之一。
最先突破禁令的是英国,1967年,英国通过了最新的《堕胎法案》,从此堕胎权掌握在英国女性手中。
而美国则落后了许多,直到现在,这个禁令也只突破了一半。
即现行美国法律规定:允许3个月内的胎儿,由主治医生判断是否可以堕胎。
3至7个月的胎儿,各州可以基于保护孕妇健康的目的,对堕胎作出规范。
7个月后的胎儿,各州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禁止堕胎。
1973年起,因为《罗伊案》,美国女性得到了有限的堕胎权。
作为二战后世界的一极,美国的任何动作都会被西方国家效仿。《罗伊案》的影响很快扩散到了欧洲。
此后,除了波兰和几个宗教影响深远的弹丸小国如梵蒂冈、列支敦士登等,其他国家均废除了反堕胎法案。
关于‘堕胎’的争论与变化,直到21世纪都没有完全得出定论,有些国家甚至连已经颁布相关的律法都时有反复。
但这一切不能仅仅被看做对堕胎的争论,而是要看做对女性的‘隐私权’和‘选择权’的斗争。
也就是女权们常说的:“生,还是不生,应该由母亲说了算。”
可惜,这项法令在半个世纪后又被推翻了。
事后,孙志伟还特意让人关注了这件事情的调查进展。
结果果然没有出乎他的意料,警察没有找到丢下孩子的‘母亲’,也没有找到这个孩子的出生信息。
这个孩子就仿佛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一样。最后,无奈的警察们只能把她送去福利院安置。
没想到,只在福利院呆了不到一周的时间,这个孩子就被一户富豪家庭收养走了。
可以预料到,最起码在物质条件和教育条件上,这个孩子的未来肯定比原本的家庭要好很多。
这件意外的事情虽然就此告一段落,但他知道在这个世界上,类似的事件依旧还会不停的发生。
这里面其实是一场绵延了数千年的矛盾辩论,而且不仅仅在美国,世界各个国家都有类似的情况存在。
其核心的争辩内容就是关于‘堕胎’的,从古代到现代、从中国到美国,堕胎的合理性从未有过定论。
在古代的中国,对堕胎的态度:一直都是反对中留有余地的。
后来大火的《睡虎地秦简》中就有保护胎儿的具体案例。
《封诊式·出子》详细记载着地方官府处理一起意外堕胎案件的过程:
“甲怀子六月,白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甲到室即病复痛,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
孕妇甲与大女子丙斗殴导致孕妇甲流产,孕妇甲告到官府,官员当即就把丙捉拿问罪,可见古代政权对胎儿生命权的重视程度。
但同时,古代堕胎的例子也有不少。
其中,西汉皇后赵飞燕姐妹逼迫后宫妃嫔堕胎,和东汉王美人因惧怕当朝何皇后而自行堕胎的故事,都广为流传。
但事实上,堕胎在中国古代是一项相当成熟的技术。
汉代医学经典《伤寒杂病论》中就有“堕胎为白药长”、“水蛭……利水道又堕胎”等记载。
随着时间的推移,堕胎的方式愈发增多。
南朝陶弘景《本草经集注》中记载的堕胎药物多达41种,《千金方》、《医心方》等医学著作中也多有提及堕胎的单方。
此外,中国古代医学专家,甚至发展出了针灸堕胎的方式。
西晋王叔和所著《脉经》中记载:“怀娠者不可灸刺其经,必堕胎。”
而历代官府对堕胎都是进行限制,甚至禁止的。
元世祖忽必烈曾于至元五年末下诏对医药行业作出规范,诏书明令:“不通医理妄行针灸,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及至近代,清王朝也出台过类似规定。
光绪年间“打胎、种子、春方等药就像现在的街头小广告一样,经常贴满大街小巷。”
《京师药行商会规则》就规定了“商会查其可否代为报部,俟批准后再行开张”。
由此可见,对堕胎一事,历代统治者都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历代法律又并未对堕胎进行彻底禁止,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说教。
总结起来就是:不提倡,但也不禁止。也就是可以做,但不能说。
不仅是古代中国,古代的西方对堕胎也是一直处于争论之中。
对于父母是否有堕胎的权利,古希腊的哲学家们就曾进行过一场广泛而激烈的辩论。
很多耳熟能详的历史名人都参与了讨论,比如苏格拉底就是支持堕胎的,柏拉图也持有相同的观点。
而亚里士多德则是坚决反对,毕达哥拉斯全力支持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西方医学的奠基人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就有这么一句:尤不为妇人施坠胎手术。
一方面,这句话代表了希波克拉底对堕胎的看法;但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古代欧洲已经有了具体的堕胎方法。
这就很有意思了,这位反对堕胎的希波克拉底医生,居然懂得堕胎手术,那他到底做没做过呢?
总结起来,西方古代其实跟中国古代差不多,对堕胎都是不提倡,但也并未明文禁止。
直到1869年,教皇庇护九世发布圣谕:胎儿是“人”,堕胎的女性和实施堕胎行为的医生都将被逐出基督教。
众所周知,中世纪后的西方世界是基督教的天下,因而基督教对堕胎的态度等同于西方世界的官方态度。
从此胎儿的性质得以确定,女性堕胎的权利被全面剥夺。
可即使是这么明确的禁令,也没有改变堕胎的人越来越多,堕胎的技术越来越先进的现实。
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战之后,因为战争导致了大量的男性死亡,参加工作的女性增长了53%,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占到了15%。
几场声势浩大的女权运动先后兴起,在这些女权运动中,争取“堕胎权”自然成为她们的基本目标之一。
最先突破禁令的是英国,1967年,英国通过了最新的《堕胎法案》,从此堕胎权掌握在英国女性手中。
而美国则落后了许多,直到现在,这个禁令也只突破了一半。
即现行美国法律规定:允许3个月内的胎儿,由主治医生判断是否可以堕胎。
3至7个月的胎儿,各州可以基于保护孕妇健康的目的,对堕胎作出规范。
7个月后的胎儿,各州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禁止堕胎。
1973年起,因为《罗伊案》,美国女性得到了有限的堕胎权。
作为二战后世界的一极,美国的任何动作都会被西方国家效仿。《罗伊案》的影响很快扩散到了欧洲。
此后,除了波兰和几个宗教影响深远的弹丸小国如梵蒂冈、列支敦士登等,其他国家均废除了反堕胎法案。
关于‘堕胎’的争论与变化,直到21世纪都没有完全得出定论,有些国家甚至连已经颁布相关的律法都时有反复。
但这一切不能仅仅被看做对堕胎的争论,而是要看做对女性的‘隐私权’和‘选择权’的斗争。
也就是女权们常说的:“生,还是不生,应该由母亲说了算。”
可惜,这项法令在半个世纪后又被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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