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这边正在一边翻着流水单一边和小段聊天。
“主任,你看这个苏智峰都开了公司,那他怎么做老赖啊,而且离婚的时候那个赵老师没有把公司也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周云闻言笑了笑道:“开公司和做老赖有冲突吗?没冲突的,公司的钱是公司的,个人的钱是个人的。”
这可不是他瞎说,这年头开公司的,尤其是那些搞实业的,有很多老赖,真的不开玩笑。
大部分情况下公司是负债的,但个人非常有钱。
所以真的说起来,如果自己成了老赖而公司却还能运营,基本上都是自己不断给公司填坑的结果。
很多老板都说什么卖房卖车填坑,就是这种情况,为什么,靠着公司已经贷不到钱了,要么破产,要么就用自己的名义去贷款。
说到这里周云又道:“至于你说公司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我们应该说公司的股份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对吧。”
“这个我只能告诉你,赵老师和苏智峰结婚之前,苏智峰就已经开了公司,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份依旧是苏智峰的。”
眼见小段好像有点茫然,周云顿时火大:“让你忙行政的事,你也得稍微了解一点法律上的事吧,不然你哪天要是搞什么订婚结婚的事被捞女给骗了,出去了可别说是我的助理!”
“我周云丢不起那个人!”
这是实话,周某人总算是意识到了那些视频里说的“出去了别说你是我学生”,“你在医学界对我毫无威胁但会让我在教育界颜面扫地”类似的话了。
虽然小段只是他的助理,但众所周知,律师的助理,那天天带在身边基本上和学生也差不多了。
结果呢,小段要是真的搞出那种事来,他周某人的脸都要丢光。
你周云不是牛逼嘛,整天不是送这个进去就是送那个进去,那么专业,结果你教出来的好徒弟被人给骗了哈哈哈……
说真的,周云只要是想到那个场面都觉得不知道怎么办。
小段低着头道:“那我……那我以后要是遇到琢磨不准的事我就摇人,反正您肯定会帮我。”
没问题啊,那些视频里的年轻医生遇到不懂的第一反应就是摇人,一个电话就把平时根本挂不上号的专家给喊来了。
他小段也一样,遇到问题了直接喊主任,主任这么善良,肯定没问题。
周云摆摆手道:“行了,别说这些没用,你给我听好了,公司是婚前开的,所以公司的股权属于那个苏智峰,这个和结婚没关系。”
“那什么东西属于赵老师呢?来你你来说一下。”
小段闻言犹豫着回答道:“是公司在婚后的收益吗?”
周云直接道:“小段,你要是我的徒弟,我这会早就让你感受到什么是暴风雨了。”
“来佳宁,你来说一下。”
却是孙佳宁正拿着几份材料走了过来,闻言笑道:“段助理,公司在婚后的收益依旧是公司的,周主任那位当事人能拿到的是苏智峰在婚后从公司赚到的钱,这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段脸上露出了恍然大悟的表情,这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弯弯绕,公司股权,公司的钱,以及依靠经营公司赚到的钱,这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只有赚到的钱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周云接着开口道:“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现在结合案例来看一下,是不是就很清晰了,只要这个钱没到了苏智峰手里,那就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当事人和苏智峰结婚也就那么几年,而到了离婚的时候苏智峰是老赖,根本没钱,之前的律师没查出来钱是转移了还是花了,而公司的钱你也动不了,那只能是调解离婚,反正还能拿到房子。”
这里面有个很典型的案例,官司打到了最高法。
案子很简单,男方在婚前开了公司,是一家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项目,特别火热。
然后离婚的时候女方要求分割,理由是那个项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竣工销售的,获得了巨大的利润。
那按照她的理解,这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理应给她分钱。
人最高法的原话就是: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与法人财产相互独立,股东只能以出资额获取红利。
完了直接给驳回。
至于说婚后办公司的,那就更复杂了,最高法自己判的案子都前后观点不一致,更不用说其他地方了。
那有人肯定会想,这看起来好像得比一比谁能忍啊,对方硬顶着不分红,你这边硬顶着不离婚,这样下去是不是总能有个结果?
那你算是想对了,你们这样不就相当于不离婚嘛,那和上面的意思刚好一样了,不离婚最好,法院还省事呢……
当然,都是开玩笑的,没什么多的意思,大家不要乱想。
周云说完了就不再管小段,直接道:“佳宁,是不是有进展了?”
孙佳宁将流水单递过来道:“对,有进展了,主任您看这里,从这个时间开始的这些记录,有着很明显的规律性!”
是的规律性,这算是离婚律师的看家本领,就是从杂乱无比的银行流水中“捕捞”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稍微展开一点,给大家说一说怎么找出银行流水的一些问题。
比如你们离婚了,你去查对方的银行流水,那么如果对方真的转移财产了,一般情况下会分为这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单笔金额很大的,这个很好理解,这年头稍微有点常识的都不会这么做了,太明显,一眼就能看出有问题。
用的比较多的是第二种,我们称之为AAA型,就是分成多笔进行小额的转账或者直接的取现,可能是每天,可能是隔几天,但是每笔都差不多,可能是一万,也可能是八千,看起来很有规律,都是整数。
这种就可以调取流水然后开庭让对方解释这些钱转给谁了或者是取现干嘛了。
第三种更加进阶,可以看作是A+B+C,比如某人的转账或者取现杂乱无章,今天转了三千五百多,取现三千多,然后第二天转了三千多。
中间再给你夹杂一些零散的取现比如几百的这种,但是敏锐的律师就能看出来,这两天的这些钱加起来差不多就是一万块。
这是又一种规律性,通过这种鸡零狗碎的敲打,不声不响就能转移财产了。
这里说的都是比较简单的东西,再多的就要结合整篇流水具体情况来看了,比如以前没有过这类型的取现或者转账亦或者是消费,这会突然有了,那就要前后结合起来看有没有规律。
总之一句话,如果对方确实是在转移财产,那么反映在银行流水上肯定会具有规律性的,不用怀疑,是肯定会有,只是不容易发现。
因为你转移财产这个行为是具有目的性的,只要你有目的,那肯定会形成规律,和日常我们那种随机的流水是完全不同的,经常做离婚官司的同学都知道。
而现在发现的几笔流水有转账,有取现,其中转账是转给了一个叫王桂英的。
周云很快算了算道:“刚好是五万对吧?”
孙佳宁点点头:“对,刚好是五万,如果不出所料的话,这应该就是他的方法了。”
“那就从这个方向找,把每个月金额类似的情况都找出来!”
规律基本上找了出来,接下来就是按图索骥,把每个月取现以及类似的转账都找出来,名字不一样无所谓,因为转过去之后,另一方也可以取现。
有人会好奇,这算什么规律,你不要着急,你把这个时间线拉长,拉长到一年,诶你看,是不是规律就出来了。
为什么,你能做的要么是取现,要么是转账,取现不能经常取,每天五万以上,每个月二十万以上就可能会被风控。
而转账的对象也只能是那么几个,因为你想做老赖,想弄财产隔离,你能信任的人也就那么几个。
所以拉长到一年,规律就出来了,就那么几个人名,然后再加上那些取现。
这个月可能是五万,下个月有可能是十万,二十万,总之你能明显看出规律性,这就没问题了。
当然这里是纸上谈兵,真正做起来会很麻烦,可能单单查这一堆的流水都得查一两月,还不一定查出来。
情况确实不出所料,大家很快就把其他的记录也找出来了。
从两年前开始,苏智峰就已经在转移财产了,两年下来,转移的财产刚好和买房子的那笔钱差不多!
有几百万的现金,有人可能觉得这不多啊……真的不少了,那是几百万的现金,不是资产!
周云把记录进行了汇总,情况已经很明朗了。
“主任,你看这个苏智峰都开了公司,那他怎么做老赖啊,而且离婚的时候那个赵老师没有把公司也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周云闻言笑了笑道:“开公司和做老赖有冲突吗?没冲突的,公司的钱是公司的,个人的钱是个人的。”
这可不是他瞎说,这年头开公司的,尤其是那些搞实业的,有很多老赖,真的不开玩笑。
大部分情况下公司是负债的,但个人非常有钱。
所以真的说起来,如果自己成了老赖而公司却还能运营,基本上都是自己不断给公司填坑的结果。
很多老板都说什么卖房卖车填坑,就是这种情况,为什么,靠着公司已经贷不到钱了,要么破产,要么就用自己的名义去贷款。
说到这里周云又道:“至于你说公司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我们应该说公司的股份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对吧。”
“这个我只能告诉你,赵老师和苏智峰结婚之前,苏智峰就已经开了公司,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份依旧是苏智峰的。”
眼见小段好像有点茫然,周云顿时火大:“让你忙行政的事,你也得稍微了解一点法律上的事吧,不然你哪天要是搞什么订婚结婚的事被捞女给骗了,出去了可别说是我的助理!”
“我周云丢不起那个人!”
这是实话,周某人总算是意识到了那些视频里说的“出去了别说你是我学生”,“你在医学界对我毫无威胁但会让我在教育界颜面扫地”类似的话了。
虽然小段只是他的助理,但众所周知,律师的助理,那天天带在身边基本上和学生也差不多了。
结果呢,小段要是真的搞出那种事来,他周某人的脸都要丢光。
你周云不是牛逼嘛,整天不是送这个进去就是送那个进去,那么专业,结果你教出来的好徒弟被人给骗了哈哈哈……
说真的,周云只要是想到那个场面都觉得不知道怎么办。
小段低着头道:“那我……那我以后要是遇到琢磨不准的事我就摇人,反正您肯定会帮我。”
没问题啊,那些视频里的年轻医生遇到不懂的第一反应就是摇人,一个电话就把平时根本挂不上号的专家给喊来了。
他小段也一样,遇到问题了直接喊主任,主任这么善良,肯定没问题。
周云摆摆手道:“行了,别说这些没用,你给我听好了,公司是婚前开的,所以公司的股权属于那个苏智峰,这个和结婚没关系。”
“那什么东西属于赵老师呢?来你你来说一下。”
小段闻言犹豫着回答道:“是公司在婚后的收益吗?”
周云直接道:“小段,你要是我的徒弟,我这会早就让你感受到什么是暴风雨了。”
“来佳宁,你来说一下。”
却是孙佳宁正拿着几份材料走了过来,闻言笑道:“段助理,公司在婚后的收益依旧是公司的,周主任那位当事人能拿到的是苏智峰在婚后从公司赚到的钱,这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段脸上露出了恍然大悟的表情,这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弯弯绕,公司股权,公司的钱,以及依靠经营公司赚到的钱,这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只有赚到的钱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周云接着开口道:“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现在结合案例来看一下,是不是就很清晰了,只要这个钱没到了苏智峰手里,那就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当事人和苏智峰结婚也就那么几年,而到了离婚的时候苏智峰是老赖,根本没钱,之前的律师没查出来钱是转移了还是花了,而公司的钱你也动不了,那只能是调解离婚,反正还能拿到房子。”
这里面有个很典型的案例,官司打到了最高法。
案子很简单,男方在婚前开了公司,是一家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项目,特别火热。
然后离婚的时候女方要求分割,理由是那个项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竣工销售的,获得了巨大的利润。
那按照她的理解,这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理应给她分钱。
人最高法的原话就是: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与法人财产相互独立,股东只能以出资额获取红利。
完了直接给驳回。
至于说婚后办公司的,那就更复杂了,最高法自己判的案子都前后观点不一致,更不用说其他地方了。
那有人肯定会想,这看起来好像得比一比谁能忍啊,对方硬顶着不分红,你这边硬顶着不离婚,这样下去是不是总能有个结果?
那你算是想对了,你们这样不就相当于不离婚嘛,那和上面的意思刚好一样了,不离婚最好,法院还省事呢……
当然,都是开玩笑的,没什么多的意思,大家不要乱想。
周云说完了就不再管小段,直接道:“佳宁,是不是有进展了?”
孙佳宁将流水单递过来道:“对,有进展了,主任您看这里,从这个时间开始的这些记录,有着很明显的规律性!”
是的规律性,这算是离婚律师的看家本领,就是从杂乱无比的银行流水中“捕捞”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稍微展开一点,给大家说一说怎么找出银行流水的一些问题。
比如你们离婚了,你去查对方的银行流水,那么如果对方真的转移财产了,一般情况下会分为这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单笔金额很大的,这个很好理解,这年头稍微有点常识的都不会这么做了,太明显,一眼就能看出有问题。
用的比较多的是第二种,我们称之为AAA型,就是分成多笔进行小额的转账或者直接的取现,可能是每天,可能是隔几天,但是每笔都差不多,可能是一万,也可能是八千,看起来很有规律,都是整数。
这种就可以调取流水然后开庭让对方解释这些钱转给谁了或者是取现干嘛了。
第三种更加进阶,可以看作是A+B+C,比如某人的转账或者取现杂乱无章,今天转了三千五百多,取现三千多,然后第二天转了三千多。
中间再给你夹杂一些零散的取现比如几百的这种,但是敏锐的律师就能看出来,这两天的这些钱加起来差不多就是一万块。
这是又一种规律性,通过这种鸡零狗碎的敲打,不声不响就能转移财产了。
这里说的都是比较简单的东西,再多的就要结合整篇流水具体情况来看了,比如以前没有过这类型的取现或者转账亦或者是消费,这会突然有了,那就要前后结合起来看有没有规律。
总之一句话,如果对方确实是在转移财产,那么反映在银行流水上肯定会具有规律性的,不用怀疑,是肯定会有,只是不容易发现。
因为你转移财产这个行为是具有目的性的,只要你有目的,那肯定会形成规律,和日常我们那种随机的流水是完全不同的,经常做离婚官司的同学都知道。
而现在发现的几笔流水有转账,有取现,其中转账是转给了一个叫王桂英的。
周云很快算了算道:“刚好是五万对吧?”
孙佳宁点点头:“对,刚好是五万,如果不出所料的话,这应该就是他的方法了。”
“那就从这个方向找,把每个月金额类似的情况都找出来!”
规律基本上找了出来,接下来就是按图索骥,把每个月取现以及类似的转账都找出来,名字不一样无所谓,因为转过去之后,另一方也可以取现。
有人会好奇,这算什么规律,你不要着急,你把这个时间线拉长,拉长到一年,诶你看,是不是规律就出来了。
为什么,你能做的要么是取现,要么是转账,取现不能经常取,每天五万以上,每个月二十万以上就可能会被风控。
而转账的对象也只能是那么几个,因为你想做老赖,想弄财产隔离,你能信任的人也就那么几个。
所以拉长到一年,规律就出来了,就那么几个人名,然后再加上那些取现。
这个月可能是五万,下个月有可能是十万,二十万,总之你能明显看出规律性,这就没问题了。
当然这里是纸上谈兵,真正做起来会很麻烦,可能单单查这一堆的流水都得查一两月,还不一定查出来。
情况确实不出所料,大家很快就把其他的记录也找出来了。
从两年前开始,苏智峰就已经在转移财产了,两年下来,转移的财产刚好和买房子的那笔钱差不多!
有几百万的现金,有人可能觉得这不多啊……真的不少了,那是几百万的现金,不是资产!
周云把记录进行了汇总,情况已经很明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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