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殿东暖阁的辩论尘埃落定,但真正的较量,才刚刚转移到律法条文的具体拟定上。李瑾提出的“四层边界论”只是一个原则框架,要将这抽象的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能平衡各方诉求、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具体律法,其难度不亚于在万丈悬崖上走钢丝。武则天钦点,由太子李瑾总领,宰相狄仁杰主持,礼、刑、工三部尚书及御史中丞、翰林院承旨、国子监祭酒共同参与的“《出版及言论条格》拟定小组”迅速成立,在政事堂旁的一处僻静院落开始了紧锣密鼓的起草工作。空气中弥漫着墨香、茶气,以及无声的激烈交锋。
狄仁杰是实际的主笔和协调者。 这位老臣深谙政事堂的平衡艺术,也深知此律法牵一发而动全身。他明白,既要贯彻皇帝和太子“定规矩、明界限、疏堵结合”的意图,又要安抚以孔颖达为代表的卫道士的恐慌,还要给务实派和新思潮一定的生存空间,更要防止酷吏借法条罗织构陷。他花了好几天时间,闭门研读前代律令中关于“妖书妖言”、“诽谤”、“诬告”的条款,翻阅近年来因言论获罪的案例,并仔细研究了从市面搜集来的各种“问题”出版物,试图从中提炼出最具代表性、也最具争议的“边界案例”。
起草的过程,就是各方观点不断碰撞、妥协、磨合的过程。每日的会议,往往从清晨持续到深夜。
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就争论不休。
礼部尚书裴行俭主张开宗明义:“为彰文治,开言路,防奸宄,正人心,特制定本法。” 他试图将“开言路”放在前面,体现鼓励的一面。
刑部尚书徐有功则坚持:“当为肃清妖妄,禁绝诽谤,以靖人心,维纲纪。” 他强调的是惩戒和规范。
孔颖达更提出:“应明确‘卫护圣道,尊崇经义’为本法之首务。”
最终,在狄仁杰的斡旋下,第一条定为:“朕绍承天命,抚育烝民,尚文治以开太平,防奸言以正视听。为彰教化,通下情,杜诽谤,靖人心,特颁此《出版及言论条格》,凡在大唐疆域之内,以文字、图画、印刷、抄录等方式,制作、刊印、发售、传播、公然讲授各种文书、书籍、报刊、告示及其他类似载体者,皆需遵行。” 巧妙地融合了各方诉求,将“开文治”与“防奸言”并列,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核心的“禁止条款”是争论的焦点,直接对应李瑾的“四层论”。
第一层“核心禁区” 相对容易达成一致。条款明确规定:“凡有谋反、谋叛、谋大逆(指危害社稷、皇帝、皇室),泄露国家机密(具体范围由兵部、枢密院界定),勾结外敌,传播妖术邪教(特指以聚众作乱、危害社稷为目的之符咒、谶纬、邪法) 之文字图画,主犯处斩,家属流三千里,财产没官。从犯及知情传播者,视情节轻重,处绞、流、徒刑。刊印、发售、传播者,同坐。” 措辞严厉,不留余地,众人无异议。
第二层“伦理与秩序红线” 争议开始出现。对于“诋毁人伦纲常”,孔颖达要求明确列出“非议君臣、父子、夫妇、尊卑之常经,或鼓吹无父无君、悖逆人伦之说”,并主张“一经发现,即行禁毁,作者、刊者流三千里”。魏元忠等人则认为“非议”一词过于模糊,易成罗织借口,建议改为“公然煽动、教唆他人背弃君臣、父子等人伦大义,或撰文系统性否定、诋毁之”,并强调需结合具体情节和后果量刑,不能一概流放。最后折中为:“撰造、刊印、传播文字图画,公然煽动、教唆他人背弃君臣、父子、夫妇等伦常,或蓄意撰文系统性诋毁、否定人伦纲常,足以惑乱人心、败坏风俗者,视情节轻重,作者、主刊者处徒、流刑。” 增加了“蓄意”、“系统性”、“足以惑乱人心”等限定。
关于“诽谤”,徐有功和来俊臣主张采用“所指陈之事,经查无实据,或虽有部分事实而恶意增损、公然侮辱,意图毁人名誉、煽动仇视者,即为诽谤”,并要求“受害者(包括朝廷、官府、官员、庶民)可告,有司需受理”。魏元忠和裴行俭则担心这会助长诬告之风,且“恶意”、“意图”难以判定,建议加入“所涉之事关乎公共利益,或批评对象为朝廷命官、涉及公务者,若批评者能提供部分依据,非纯粹捏造,且非以侮辱为唯一目的,可从轻或免于刑罚,但需公开澄清不实部分”。这引发了激烈争论,卫道者认为这是为“谤君诬上”开脱,开明派则认为这是保护“直谏”。最终,在狄仁杰和李瑾的坚持下,加入了魏、裴建议的但书条款,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有条件保护”,但同时明确规定“批评皇帝、皇室,及无任何依据之恶意诽谤朝廷、重臣,不在此列,从严惩处”。
第三层“争议模糊地带” 的条款制定最为棘手,也最考验智慧。狄仁杰提出了“四看原则”(动机、依据、影响、方式)的具体化方案:
• 关于政策批评与学术探讨:设立专门条款:“士民议论朝廷政令、官员政绩,或就经史百家进行学术探讨、撰文著说,若出以公心,有所依据,言辞虽激,而无诽谤、煽动之实,有司当予包容,可进行训诫、引导,或令其公开辩论,一般不轻易施以刑责。 但若假借议论、探讨之名,行诽谤、攻讦、煽动之实,或所言明显悖逆常理、有害风俗,经有司与通儒审议认定,仍当依法惩处。” 孔颖达对“学术探讨”范围过大表示担忧,坚持加入了“通儒审议”环节,并规定“对先圣经典之核心要义,不得以探讨为名,公然曲解、否定。具体标准由国子监定期议定公布。”
• 关于文学、艺术创作:单列一条:“诗词歌赋、小说戏曲、图画等文艺之作,若含有讽喻、影射,但非直接指斥、无明确煽动作乱意图、无具体诽谤对象者,一般不以文字论罪。然内容淫秽、极度荒诞、明显有伤风化者,应予查禁,作者、刊者罚金或杖责。” 这为《浮世镜》一类讽刺小说留下了模糊的生存空间,但也设立了“风化”底线。
• 设立审议机构:规定“凡涉及上述争议条款之案件,地方州县不得擅断,需呈报刑部,由刑部会同礼部、御史台及(必要时)翰林院、国子监,组成‘出版言论审议会’ 合议裁决。重大或疑难案件,奏请圣裁。” 这旨在将裁量权一定程度上收归中央,避免地方官吏,尤其是酷吏,滥用法律。
第四层“开放鼓励区” 的条款相对顺利,一致同意对农桑、水利、医药、工艺、算学、地理等实学著作,忠孝节义、教化人心的文艺作品,朝廷准许发行的官报、政令解读等,予以登记优先、税收减免(甚至免税)、优秀者由朝廷或官营印书馆资助刊行的鼓励。狄仁杰特别提议,每年由礼部牵头,评选“有益教化、利国利民”的优秀出版物,予以表彰奖励,并建议在国子监内设立“新学书局”,专门负责收集、审定、推广此类著作。
除了禁止与鼓励的内容,法律还设立了关键的程序性规定:
1. 登记备案制:凡刊印、发售、公开设讲(超过一定人数)涉及文字图画内容者,需向所在地州县衙门登记,载明编著者(或主讲人)、刊印者/讲所、主要内容概要(初期可简单分类)。不登记而擅自刊印传播,处以罚金,作品没收。这并非事前审查,而是便于追责和管理。
2. 连带责任:作品违法,作者、编者、主要刊印者、明知违法仍大量发售传播者,承担连带责任。这迫使各个环节都需谨慎。
3. 举报告发与反坐:鼓励知情者告发违法出版物,查实有奖。但若诬告,反坐其罪,以防滥告。
4. 境外流入管理:对从外藩流入的书籍文字,比照此法,由市舶司及边境州县负责查验,违禁者没收焚毁,相关人员惩处。
最大的争议之一,在于是否设立“事前审查”(送审制)。 以孔颖达、来俊臣为代表的保守和严厉派,强烈要求对所有民间出版物实行刊印前送官府审查,合格后方可刊行,认为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而以魏元忠、裴行俭及李瑾为代表的一方,则坚决反对,认为这在实际中不可行(审查量巨大,且会严重拖延信息流通,窒息文化活力),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和思想禁锢。狄仁杰居中调和,最终采取了折中方案:对普通书籍、小报,实行登记备案和事后追惩;但对涉及“核心禁区”和“伦理红线”中特别敏感内容(如涉及皇室、高层官员、重大军事、宗教教义争议)的书籍,或首次登记的新办报刊,官府有权要求其提交样本进行“重点查看”,但需在十日内给出明确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这实际是一种有限的、有条件的事前干预,而非普遍审查。
另一个争议是关于“公藏图书馆”的藏书标准。 孔颖达等人要求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正道”的书籍一律不得入藏,甚至要求清理现有“问题”藏书。裴行俭、魏元忠及代表“格物院”参与讨论的沈括等人则主张,公藏图书馆应以“广博收藏,兼容并蓄,但分级管理”为原则,可设“公开阅览区”(放置经史子集、朝廷认可的典籍、有益教化的通俗读物)和“特许阅览区”(存放有争议但有一定学术价值,或涉及专业知识的书籍,需有一定功名、或经特许方可查阅)。最终采纳了分级管理方案,但“特许阅览区”的准入标准制定权,交给了礼部和国子监,这为保守势力留下了一定控制空间。
历时近两个月,草案十易其稿,争论、妥协、修改,字斟句酌。 每一处改动,都牵动着朝野不同派系的神经。草案文本在极小范围内流传,引发了各种猜测和暗中的游说、施压。
终于,在一个雪后初晴的早晨,最终定稿的《神都律·出版及言论条格》(为彰显权威,并入《神都律》体系)草案,连同详细的立法说明和争议焦点备忘,被呈送到了武则天的御案前。
紫宸殿内,炭火融融。武则天仔细翻阅着这部厚达数十页的律法草案。她的目光掠过那些严谨乃至苛刻的禁止条款,也审视着那些为“学术探讨”、“文艺创作”、“实学传播”留下的狭窄缝隙和复杂但书。她看到了狄仁杰竭力维持的平衡,看到了李瑾试图引导的方向,也看到了条文背后各方势力的角力痕迹。
“狄卿辛苦了。” 武则天放下草案,缓缓道,“此律法,可谓宽严相济,疏堵并举。既有雷霆手段,以儆效尤;亦存菩萨心肠,网开一面。然,” 她话锋一转,凤目看向垂手肃立的李瑾和狄仁杰,“法之贵,在行。 此律条文繁复,界限虽有,然‘公然’、‘蓄意’、‘足以’、‘四看’等词,皆存裁量空间。‘审议会’之组成、‘特许阅览’之标准,皆关乎权柄。若用之得当,可收规范引导之效;若用之偏颇,或成党同伐异之器,或为因循守旧之盾。”
“母后圣明。” 李瑾躬身道,“儿臣与狄相、诸公亦虑及此。故在草案之外,另拟《施行细则》及《审议会章程》,对关键术语做进一步解释,明确审议会成员需来自不同衙署、具备不同背景,并定下任期与回避制度。然,终究需赖执法之人公正廉明,心怀朝廷大局,而非一己之私或门户之见。”
武则天微微颔首:“法乃死物,人乃活源。 此律颁布,天下瞩目。执行之初,尤须谨慎。可先在两京、洛阳、扬州、益都、广州等文风昌盛、印刷繁茂之地试行半年,观其效,察其弊,再行修订,推广天下。刑部、御史台需精选干员,熟稔律条,持中而断。翰林院之‘官报’,国子监之《正学粹言》,需尽快办出成效,抢占舆论先机。至于那些仍在观望、或心怀侥幸的民间书商、报人、作者……” 她目光变得深邃,“以此律明示之,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朝廷既有包容之量,亦有雷霆之威。是福是祸,在他们自己选择。”
“儿臣(臣)遵旨。”
垂拱四年冬,腊月,《神都律·出版及言论条格》正式颁布天下。 朝廷动用了新式的机器印刷,大量印制律法全文及通俗解说,张贴于各州县衙门前、城门、市集、学宫、公藏阁,并责令各地官吏组织宣讲。与之配套的,还有对“登记备案”具体流程的布告,以及对“官报”创刊和《正学粹言》编纂的预告。
律法的颁布,如同在沸腾的舆论油锅中,投入了一块巨大的、刻满符咒的镇石。一时间,天下为之瞩目,议论纷纷。
卫道者们仔细研读着那些严厉的禁止条款和“维护纲常”的字句,尤其是“诋毁人伦”、“诽谤朝廷”的重罚,以及“通儒审议”、“国子监定标准”的授权,感到些许安慰,认为朝廷终究没有放弃“道统”,他们捍卫“正道”有了法律武器。
民间的小报发行人、地下书坊主、以及那些激进的作者们,则怀着忐忑的心情逐条审视。他们看到了高压线,也看到了那些模糊的、但可能存在的缝隙。“学术探讨”、“文艺创作”、“出以公心”、“有所依据”……这些词汇,在有心人眼中,成了在夹缝中求生存、甚至继续发声的可能依据。登记备案制虽然带来了约束,但也某种程度上给予了“合法”身份(只要不触犯禁条)。一些胆子大、头脑活的书商,已经开始琢磨如何在不越界的前提下,继续吸引读者。
更多的士人和普通民众,则感受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明确信号:朝廷承认了民间出版和议论的既成事实,并试图将其纳入管理。未来,笔下的文字,将不再仅仅受制于模糊的道德禁忌和官府的喜怒,而是有了一部相对明晰(尽管仍有许多模糊地带)的成文律法作为准则。这是一种约束,也未尝不是一种保护(至少理论上如此)。
《出版法》的颁布,标志着一个时代的转折。 它试图为因技术爆炸而失控的言论野马套上笼头,划定跑道。它既是规范,也是承认;既是限制,也是引导。它能否真正实现“疏堵结合、宽严相济”的初衷,取决于执行者的智慧,更取决于未来朝堂与民间、新旧思想之间,那永无止息的碰撞与博弈。法律已经落下,但关于言论边界的试探、挑战、冲突与重新定义,才刚刚开始。而所有人都隐约感觉到,这部律法所试图规范的,远不止是白纸黑字,更是这个帝国在剧变时代,那躁动不安的思想与灵魂。
狄仁杰是实际的主笔和协调者。 这位老臣深谙政事堂的平衡艺术,也深知此律法牵一发而动全身。他明白,既要贯彻皇帝和太子“定规矩、明界限、疏堵结合”的意图,又要安抚以孔颖达为代表的卫道士的恐慌,还要给务实派和新思潮一定的生存空间,更要防止酷吏借法条罗织构陷。他花了好几天时间,闭门研读前代律令中关于“妖书妖言”、“诽谤”、“诬告”的条款,翻阅近年来因言论获罪的案例,并仔细研究了从市面搜集来的各种“问题”出版物,试图从中提炼出最具代表性、也最具争议的“边界案例”。
起草的过程,就是各方观点不断碰撞、妥协、磨合的过程。每日的会议,往往从清晨持续到深夜。
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就争论不休。
礼部尚书裴行俭主张开宗明义:“为彰文治,开言路,防奸宄,正人心,特制定本法。” 他试图将“开言路”放在前面,体现鼓励的一面。
刑部尚书徐有功则坚持:“当为肃清妖妄,禁绝诽谤,以靖人心,维纲纪。” 他强调的是惩戒和规范。
孔颖达更提出:“应明确‘卫护圣道,尊崇经义’为本法之首务。”
最终,在狄仁杰的斡旋下,第一条定为:“朕绍承天命,抚育烝民,尚文治以开太平,防奸言以正视听。为彰教化,通下情,杜诽谤,靖人心,特颁此《出版及言论条格》,凡在大唐疆域之内,以文字、图画、印刷、抄录等方式,制作、刊印、发售、传播、公然讲授各种文书、书籍、报刊、告示及其他类似载体者,皆需遵行。” 巧妙地融合了各方诉求,将“开文治”与“防奸言”并列,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核心的“禁止条款”是争论的焦点,直接对应李瑾的“四层论”。
第一层“核心禁区” 相对容易达成一致。条款明确规定:“凡有谋反、谋叛、谋大逆(指危害社稷、皇帝、皇室),泄露国家机密(具体范围由兵部、枢密院界定),勾结外敌,传播妖术邪教(特指以聚众作乱、危害社稷为目的之符咒、谶纬、邪法) 之文字图画,主犯处斩,家属流三千里,财产没官。从犯及知情传播者,视情节轻重,处绞、流、徒刑。刊印、发售、传播者,同坐。” 措辞严厉,不留余地,众人无异议。
第二层“伦理与秩序红线” 争议开始出现。对于“诋毁人伦纲常”,孔颖达要求明确列出“非议君臣、父子、夫妇、尊卑之常经,或鼓吹无父无君、悖逆人伦之说”,并主张“一经发现,即行禁毁,作者、刊者流三千里”。魏元忠等人则认为“非议”一词过于模糊,易成罗织借口,建议改为“公然煽动、教唆他人背弃君臣、父子等人伦大义,或撰文系统性否定、诋毁之”,并强调需结合具体情节和后果量刑,不能一概流放。最后折中为:“撰造、刊印、传播文字图画,公然煽动、教唆他人背弃君臣、父子、夫妇等伦常,或蓄意撰文系统性诋毁、否定人伦纲常,足以惑乱人心、败坏风俗者,视情节轻重,作者、主刊者处徒、流刑。” 增加了“蓄意”、“系统性”、“足以惑乱人心”等限定。
关于“诽谤”,徐有功和来俊臣主张采用“所指陈之事,经查无实据,或虽有部分事实而恶意增损、公然侮辱,意图毁人名誉、煽动仇视者,即为诽谤”,并要求“受害者(包括朝廷、官府、官员、庶民)可告,有司需受理”。魏元忠和裴行俭则担心这会助长诬告之风,且“恶意”、“意图”难以判定,建议加入“所涉之事关乎公共利益,或批评对象为朝廷命官、涉及公务者,若批评者能提供部分依据,非纯粹捏造,且非以侮辱为唯一目的,可从轻或免于刑罚,但需公开澄清不实部分”。这引发了激烈争论,卫道者认为这是为“谤君诬上”开脱,开明派则认为这是保护“直谏”。最终,在狄仁杰和李瑾的坚持下,加入了魏、裴建议的但书条款,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有条件保护”,但同时明确规定“批评皇帝、皇室,及无任何依据之恶意诽谤朝廷、重臣,不在此列,从严惩处”。
第三层“争议模糊地带” 的条款制定最为棘手,也最考验智慧。狄仁杰提出了“四看原则”(动机、依据、影响、方式)的具体化方案:
• 关于政策批评与学术探讨:设立专门条款:“士民议论朝廷政令、官员政绩,或就经史百家进行学术探讨、撰文著说,若出以公心,有所依据,言辞虽激,而无诽谤、煽动之实,有司当予包容,可进行训诫、引导,或令其公开辩论,一般不轻易施以刑责。 但若假借议论、探讨之名,行诽谤、攻讦、煽动之实,或所言明显悖逆常理、有害风俗,经有司与通儒审议认定,仍当依法惩处。” 孔颖达对“学术探讨”范围过大表示担忧,坚持加入了“通儒审议”环节,并规定“对先圣经典之核心要义,不得以探讨为名,公然曲解、否定。具体标准由国子监定期议定公布。”
• 关于文学、艺术创作:单列一条:“诗词歌赋、小说戏曲、图画等文艺之作,若含有讽喻、影射,但非直接指斥、无明确煽动作乱意图、无具体诽谤对象者,一般不以文字论罪。然内容淫秽、极度荒诞、明显有伤风化者,应予查禁,作者、刊者罚金或杖责。” 这为《浮世镜》一类讽刺小说留下了模糊的生存空间,但也设立了“风化”底线。
• 设立审议机构:规定“凡涉及上述争议条款之案件,地方州县不得擅断,需呈报刑部,由刑部会同礼部、御史台及(必要时)翰林院、国子监,组成‘出版言论审议会’ 合议裁决。重大或疑难案件,奏请圣裁。” 这旨在将裁量权一定程度上收归中央,避免地方官吏,尤其是酷吏,滥用法律。
第四层“开放鼓励区” 的条款相对顺利,一致同意对农桑、水利、医药、工艺、算学、地理等实学著作,忠孝节义、教化人心的文艺作品,朝廷准许发行的官报、政令解读等,予以登记优先、税收减免(甚至免税)、优秀者由朝廷或官营印书馆资助刊行的鼓励。狄仁杰特别提议,每年由礼部牵头,评选“有益教化、利国利民”的优秀出版物,予以表彰奖励,并建议在国子监内设立“新学书局”,专门负责收集、审定、推广此类著作。
除了禁止与鼓励的内容,法律还设立了关键的程序性规定:
1. 登记备案制:凡刊印、发售、公开设讲(超过一定人数)涉及文字图画内容者,需向所在地州县衙门登记,载明编著者(或主讲人)、刊印者/讲所、主要内容概要(初期可简单分类)。不登记而擅自刊印传播,处以罚金,作品没收。这并非事前审查,而是便于追责和管理。
2. 连带责任:作品违法,作者、编者、主要刊印者、明知违法仍大量发售传播者,承担连带责任。这迫使各个环节都需谨慎。
3. 举报告发与反坐:鼓励知情者告发违法出版物,查实有奖。但若诬告,反坐其罪,以防滥告。
4. 境外流入管理:对从外藩流入的书籍文字,比照此法,由市舶司及边境州县负责查验,违禁者没收焚毁,相关人员惩处。
最大的争议之一,在于是否设立“事前审查”(送审制)。 以孔颖达、来俊臣为代表的保守和严厉派,强烈要求对所有民间出版物实行刊印前送官府审查,合格后方可刊行,认为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而以魏元忠、裴行俭及李瑾为代表的一方,则坚决反对,认为这在实际中不可行(审查量巨大,且会严重拖延信息流通,窒息文化活力),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和思想禁锢。狄仁杰居中调和,最终采取了折中方案:对普通书籍、小报,实行登记备案和事后追惩;但对涉及“核心禁区”和“伦理红线”中特别敏感内容(如涉及皇室、高层官员、重大军事、宗教教义争议)的书籍,或首次登记的新办报刊,官府有权要求其提交样本进行“重点查看”,但需在十日内给出明确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这实际是一种有限的、有条件的事前干预,而非普遍审查。
另一个争议是关于“公藏图书馆”的藏书标准。 孔颖达等人要求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正道”的书籍一律不得入藏,甚至要求清理现有“问题”藏书。裴行俭、魏元忠及代表“格物院”参与讨论的沈括等人则主张,公藏图书馆应以“广博收藏,兼容并蓄,但分级管理”为原则,可设“公开阅览区”(放置经史子集、朝廷认可的典籍、有益教化的通俗读物)和“特许阅览区”(存放有争议但有一定学术价值,或涉及专业知识的书籍,需有一定功名、或经特许方可查阅)。最终采纳了分级管理方案,但“特许阅览区”的准入标准制定权,交给了礼部和国子监,这为保守势力留下了一定控制空间。
历时近两个月,草案十易其稿,争论、妥协、修改,字斟句酌。 每一处改动,都牵动着朝野不同派系的神经。草案文本在极小范围内流传,引发了各种猜测和暗中的游说、施压。
终于,在一个雪后初晴的早晨,最终定稿的《神都律·出版及言论条格》(为彰显权威,并入《神都律》体系)草案,连同详细的立法说明和争议焦点备忘,被呈送到了武则天的御案前。
紫宸殿内,炭火融融。武则天仔细翻阅着这部厚达数十页的律法草案。她的目光掠过那些严谨乃至苛刻的禁止条款,也审视着那些为“学术探讨”、“文艺创作”、“实学传播”留下的狭窄缝隙和复杂但书。她看到了狄仁杰竭力维持的平衡,看到了李瑾试图引导的方向,也看到了条文背后各方势力的角力痕迹。
“狄卿辛苦了。” 武则天放下草案,缓缓道,“此律法,可谓宽严相济,疏堵并举。既有雷霆手段,以儆效尤;亦存菩萨心肠,网开一面。然,” 她话锋一转,凤目看向垂手肃立的李瑾和狄仁杰,“法之贵,在行。 此律条文繁复,界限虽有,然‘公然’、‘蓄意’、‘足以’、‘四看’等词,皆存裁量空间。‘审议会’之组成、‘特许阅览’之标准,皆关乎权柄。若用之得当,可收规范引导之效;若用之偏颇,或成党同伐异之器,或为因循守旧之盾。”
“母后圣明。” 李瑾躬身道,“儿臣与狄相、诸公亦虑及此。故在草案之外,另拟《施行细则》及《审议会章程》,对关键术语做进一步解释,明确审议会成员需来自不同衙署、具备不同背景,并定下任期与回避制度。然,终究需赖执法之人公正廉明,心怀朝廷大局,而非一己之私或门户之见。”
武则天微微颔首:“法乃死物,人乃活源。 此律颁布,天下瞩目。执行之初,尤须谨慎。可先在两京、洛阳、扬州、益都、广州等文风昌盛、印刷繁茂之地试行半年,观其效,察其弊,再行修订,推广天下。刑部、御史台需精选干员,熟稔律条,持中而断。翰林院之‘官报’,国子监之《正学粹言》,需尽快办出成效,抢占舆论先机。至于那些仍在观望、或心怀侥幸的民间书商、报人、作者……” 她目光变得深邃,“以此律明示之,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朝廷既有包容之量,亦有雷霆之威。是福是祸,在他们自己选择。”
“儿臣(臣)遵旨。”
垂拱四年冬,腊月,《神都律·出版及言论条格》正式颁布天下。 朝廷动用了新式的机器印刷,大量印制律法全文及通俗解说,张贴于各州县衙门前、城门、市集、学宫、公藏阁,并责令各地官吏组织宣讲。与之配套的,还有对“登记备案”具体流程的布告,以及对“官报”创刊和《正学粹言》编纂的预告。
律法的颁布,如同在沸腾的舆论油锅中,投入了一块巨大的、刻满符咒的镇石。一时间,天下为之瞩目,议论纷纷。
卫道者们仔细研读着那些严厉的禁止条款和“维护纲常”的字句,尤其是“诋毁人伦”、“诽谤朝廷”的重罚,以及“通儒审议”、“国子监定标准”的授权,感到些许安慰,认为朝廷终究没有放弃“道统”,他们捍卫“正道”有了法律武器。
民间的小报发行人、地下书坊主、以及那些激进的作者们,则怀着忐忑的心情逐条审视。他们看到了高压线,也看到了那些模糊的、但可能存在的缝隙。“学术探讨”、“文艺创作”、“出以公心”、“有所依据”……这些词汇,在有心人眼中,成了在夹缝中求生存、甚至继续发声的可能依据。登记备案制虽然带来了约束,但也某种程度上给予了“合法”身份(只要不触犯禁条)。一些胆子大、头脑活的书商,已经开始琢磨如何在不越界的前提下,继续吸引读者。
更多的士人和普通民众,则感受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明确信号:朝廷承认了民间出版和议论的既成事实,并试图将其纳入管理。未来,笔下的文字,将不再仅仅受制于模糊的道德禁忌和官府的喜怒,而是有了一部相对明晰(尽管仍有许多模糊地带)的成文律法作为准则。这是一种约束,也未尝不是一种保护(至少理论上如此)。
《出版法》的颁布,标志着一个时代的转折。 它试图为因技术爆炸而失控的言论野马套上笼头,划定跑道。它既是规范,也是承认;既是限制,也是引导。它能否真正实现“疏堵结合、宽严相济”的初衷,取决于执行者的智慧,更取决于未来朝堂与民间、新旧思想之间,那永无止息的碰撞与博弈。法律已经落下,但关于言论边界的试探、挑战、冲突与重新定义,才刚刚开始。而所有人都隐约感觉到,这部律法所试图规范的,远不止是白纸黑字,更是这个帝国在剧变时代,那躁动不安的思想与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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